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确定舒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名额数的决定
(2019年3月12日舒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不本院法官数的三倍”。根据这一规定和县人民法院的提请,舒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确定舒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为14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