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舒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舒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名额的决定
(2013年12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和县人民法院的提请,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确定舒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为7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