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胡传流辞去代表职务的决定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胡传流辞去舒城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舒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胡传流涉嫌经济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舒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胡传流辞去舒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