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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2-07 0:0    作者:xksh     来源: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8年2月7舒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舒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及时将检查督促情况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通报。”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委托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适时听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进展情况。”

将第五条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认可后实施;四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因故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县审计机关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县人民政府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将第八条修改为:“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单独进行满意度测评。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测评不满意,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再次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重新整改的结果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县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相应调整为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若干规定修正案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若干规定修正案

20081125日舒城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27日《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计查出

问题整改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事项中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监督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认真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掌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县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及时将检查督促情况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通报。

第四条  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委托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适时听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进展情况;

(二)组织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研;

(三)其他需要的监督方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认可后实施;四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因故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县审计机关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县人民政府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被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者委托存在该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县审计机关移送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等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查处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等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的原因和责任;

(四)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单独进行满意度测评。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测评不满意,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再次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重新整改的结果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九条  对整改不力或者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可视情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县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