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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9号议事原案的答复(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7-23 0:0    作者:xksh     来源: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方国、王燕、赵霞、陶善霞、陶敬芝、王德云、宋茂照、胡贤友、郭中余、丁增武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定期发布自来水质量检测报告”的议事原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农村饮用水民生工程的实施,我县农村自来水厂设施条件明显提高,制水工艺和水质卫生水平明显提高。这得益于各级政府的关心,得益于卫生、水利、环保等涉水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接到你们提出的议事原案后,我局分管领导组织了县卫监所、县疾控中心和局防保股负责人就如何落实开展讨论,同时,局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领卫生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到有关乡镇实地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建议向县人大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经过认真研究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定期在县卫生局网站发布水质量安全报告

我县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监测经费要求,目前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在册的千人桥镇上阳水厂、千人桥镇三汊河水厂、柏林乡秦桥水厂、百神庙镇龙王庙水厂、杭埠镇五星水厂、桃溪镇红光水厂、高峰乡自来水厂、干汊河镇新街水厂、阙店乡山北水厂等,在每年的丰水期、枯水期进行监测。同时,对县自来水公司开展委托监测。监测结果于每年的6月份、11月份在县卫生局网站对外公布。

二、积极加强农村饮用水监督检查

做好饮用水的卫生监测,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与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是我们卫生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进一步明晰职责。县疾控中心在每年的丰水期、枯水期,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监测经费要求,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在册的9家自来水厂开展监测和县自来水公司委托监测,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县卫生监督所根据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和县疾控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及时跟进监管措施,同时加强对其他自来水厂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主动送检;县卫生局及时将监测的自来水检测结果在县卫生局网站公布。三是进一步加强沟通。主动将饮用水检测工作信息上报政府,反馈到相关部门。四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引导社会、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理念和饮用水安全行为。五是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六是积极争取县政府安排专项监测经费。根据2012424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我县具体承担监测任务的是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省里规定,水质监测不得收取费用,并由县政府安排专项监测经费。目前,由于县财政没有安排专项监测经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身无能力解决监测经费,因此,只能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监测经费要求,只是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在册的9家自来水厂开展监测,不能做到全县全覆盖。另外,受县自来水公司委托,定期对县自来水公司水质开展监测。目前,我局已以舒卫办〔201329号文件正式报告县政府,争取安排专项监测经费,以便及时对其余自来水厂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全县全覆盖。

感谢你们对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关心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