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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9号议事原案的答复(供电公司)

发布日期:2013-08-02 0:0    作者:xksh     来源: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陶敬芝、王燕、宋茂照、郭中余、陶善霞、王德云、李家明、孙家忠、龚飞、左申礼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增加农业生产性电费收取标准”的议事原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县圩区农业排灌用电管理以及农业生产电费收取按照县政府、县农委、物价局联合下发的舒农(2003)105文件执行,由农经站在每个村设农业生产电费账户,村两委根据农业生产电费总额按田亩分摊到户收取农业生产电费,所有农业生产电费上缴至农经站农业生产电费专项账户,按月划拨给供电公司,专款专用。目前,我县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较差,易旱易涝,导致农业生产对电的依赖性较大,农业生产电费持续增长。其主要原因是:

    一是电量上涨,主要部分乡镇旱地改水田,以及少数田块几级提水,这都增加了农业用电量,增大了农业电费成本;

    二是国家对农业生产电价进行了调整,2008年农业生产电价执行为0.479元/千瓦时(发改价格[2008]1680号),2009年电价调整到0.5042元/千瓦时(发改价格[2009]2924号)2011年12月又调整到0.5558元/千瓦时(发改价格[2011]2622号),电价在两年内上涨了0.0768元/千瓦时,电价调整后,农业生产电费涨幅达16.03%.其中 2011年农业生产电价就上调两次,一年内电价就每千瓦时上涨了0.0516元,增长了10.23%。导致近年来农业生产性电费产生缺口。

    三是我县农业生产性电费管理上存在主体责任不明、体制不清,农业生产用电与居民生活用电未分开,农业生产用电无法计量,这是我县一直都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我县圩区农业生产用电管理现状,舒城供电公司已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圩区农业生产用电管理成立了圩区农业生产用电改革领导组,启动了圩区农业生产线路改造工作,计划分3年时间至2014年完成农业生产线路改造工作,改造完成后农业生产用电将实行计量化,不再按照田亩分摊的方式收取农业生产电费;同时,舒城供电公司加强营业管理和抄核收管理,出台了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考核和责任追究规定,并要求基层供电所严格执行,此外,我们还计划分3年时间完成用电采集系统建设,建成后将实行远程抄表,减少管理上的漏洞。

    按照县政府会议精神,3年改造期圩区农业生产用电的管电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电费仍实行按照田亩分摊的方式收取农业生产电费,且鉴于上述三点农业生产电费持续上涨的原因,部分圩区乡镇人大代表所提议的适当增加农业生产收费标准是切合实际的,但必须经过当地政府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农业生产性电费实际上是农业生产所必须列支的生产成本,并不是农民负担。

    代表们提出的议事原案收到后,舒城供电公司高度重视,原收费标准是由县农委牵头核定的,我公司计划与县农委、物价局联系,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事原案提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请代表们给予支持、理解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