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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5-08-14 0:0    作者:xksh     来源: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舒城县民政局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号建议的答复函

彭家珊、方廷贵、杨龙和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农村敬老院生活待遇低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逐年提高。2014年底,我县有五保供养对象10163人,分散供养6349人,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2200元;集中供养3814人,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3000元。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7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要求。2015年,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2420元,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3600元,每天约10元。

为解决五保户生病住院护理费,我局围绕五保户住院护理工作开展调研,拿出方案,并积极向县政府汇报争取专项经费。县政府高度重视,从2012年起,由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五保户人均近100元)予以补助五保户住院护理费,不足部分由乡镇落实,确保有需要护理的五保户得到及时护理。我县率先解决五保户住院护理费用,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肯定,并在全省加以推广。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规定《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的通知》(民福字〔2008115号)敬老院管理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月人均不低于500元,工作经费按人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并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经争取县政府重视,我县决定工作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按年人均6000元安排,煤、电、水等管理经费按年人均600元安排,此项经费县财政承担60%,乡镇财政承担40%;以上两项经费不足部分由乡镇承担。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2101号)文件规定,各县区视财力适当提高机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为充分发挥乡镇敬老院社会效益,确保其安全运营,减轻乡镇负担,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我局将积极争取县政府重视,提高敬老院管理经费标准。

谢谢代表们关心、重视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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