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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5-08-14 0:0    作者:xksh     来源: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舒城县民政局对关于县第十六届四次会议第13号建议的答复函

仇素文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将干汊河镇更名为‘周瑜镇’”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因此提出的将“干汊河镇”更名为“周瑜镇”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即干汊河镇政府以政府文件将更名的原因、名称的来历、名称的内涵(特别以历史名人命名,必须有充分的依据)以及镇人代会对更名的决议等材料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再以县政府文件报六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再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政府,最后由省政府审批。

二、地名也有一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地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习习相关,因此地名更名必须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充分的原由,必须要充分体现群众意愿,要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座谈会,征得群众认可、同意。

三、周瑜是历史名人,如将干汊河镇更名为周瑜镇必须提供周瑜是舒城干汊河镇人的有力证据。

四、县民政局作为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我们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积极作为,目前我局已于干汊河镇主要负责人进行联系、沟通,准备2月初到省民政厅咨询相关政策,如果省政府同意干汊河镇更名为周瑜镇,届时我们将及时把更名材料按照更名程序予以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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