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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号议事原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5-08-17 0:0    作者:xksh     来源: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

议事原案的答复

朱献存、盛方海、朱恒炉、苏克政、沈巧玲、鲁培焕、叶德存、胡美仓、汪龙道、沈龙、王义琴、朱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村级经费转移支付,保障基层工作正常开展”的议事原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保障了村级基本正常运转。由于目前我县财政还比较困难,村级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还不能完全满足村级工作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除政府逐步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之外,更重要的是盘活村级现有集体资产、资源,发展集体合作社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弥补村级办公经费不足。当然,由于部分村所处的自然环境限制,集体经济发展受到制约,还有不少村集体经济空白。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开展研究,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逐步解决这些村的困难。

你们提出的“改革对村级转移支付的核算办法”很好。实际上,我们在年初安排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时,是按照村组干部报酬、村干部养老金补助、办公经费等进行预算的。村级办公场所修建经费,是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的村级办公场所建设规划,列入专项资金来安排的。各项工作经费由乡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在支出上,我们也是按照以上支出项目设立明细科目的。有些乡镇在实际工作中,采取打包的办法,与村级进行结算,造成村干部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不清楚、不明了。下一步,我们将对乡镇财政所业务进行规范。

你们提出的“将乡镇的街道居委会与村同等对待,纳入村级专项转移支付范畴”的建议,目前还不能采纳。村级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税费改革后对村级运转经费作出的制度性安排。乡镇街道居委会与村委会性质不同,工作的内容不同,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管理办法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县财政对乡镇街道居委会安排了一定经费补助,由乡镇政府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所以,街道居委会不能与村一样,纳入村级专项支付范畴。

你们提出的“建立村级经费动态保障机制”建议很好。省委、 省政府2009年就印发了《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组织部连续几年下发文件,提高村干部报酬,在建立和完善村级经费动态的保障机制上做了大量工作。今后,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解决好村级收支矛盾突出的问题,为基层的稳定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感谢代表们对我县财政工作的监督、关心与支持。

舒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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