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2号议事原案的答复(民政局)
邱昌玉、刘正虎、王祥余、储柱勇、金远胜、施新年、刘传秀、赵娟、王业胜、甘圣金、张朝阳、李家响、宋诗春、储成存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增加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经费”的议事原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是最困难、最需要特殊照顾的弱势群体,是社会救济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特别是乡镇敬老院工作,事关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
2011年底,我县有五保供养对象10163人,其中分散供养7649人,集中供养2534人,五保供养标准是:分散供养年人均1400元,集中供养年人均1800元,每年需供养资金1524万元,按季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通过涉农基金卡打卡发放到户。乡镇敬老院管理经费严格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民福字[2008]115号文件规定列入县、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我县农村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按年人均600元安排,此项经费县财政承担60%,乡镇财政承担40%,工作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按年人均6000元标准安排,不足部分由乡镇安排解决。2011年我县乡镇敬老院管理经费301万元,其中县财政241万,乡镇60万元,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将逐步建立起自然增长的机制。2012年供养标准增长10%,分散供养年人均1540元,集中供养1873元,我县拟执行分散供养年人均1600元,集中供养年人均2000元。同时加大力度继续争取政策,争取各级政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敬老院管理经费标准,加强敬老院管理,同时提倡和鼓励各乡镇采取积极措施,为当地五保对象和敬老院争取外援,争取社会支持。
谢谢代表关心、重视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