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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2-06-19 0:0    作者:xksh     来源: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汪伟、文荣、苏克政、郭德年、李万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春秋乡政府参与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费分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目前在生产可征收的矿山企业总数约40家,其中春秋乡有石料企业1家、轮窑企业6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150、241号令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须依法征收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及时上缴国库。
 
      我县依法征收的这两项费用已纳入县财政预算内管理。另外,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财基字[1996]1076号和安徽省财建[2009]792号文件明确规定这两项费用的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因此,你们提出春秋乡政府参与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费分成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