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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2-06-19 0:0    作者:xksh     来源: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李立存、陈留根、程娟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兑现征地新、旧补偿标准差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省政府皖政[2009]13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文件第三条还规定,“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你们提案提出的土地征地时间是2005年,不符合皖政[2009]132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的要求。且该宗地已依法获得批准,征地执行的是舒政[2002]51号文公布的补偿标准,办理了补偿安置,符合皖政[2009]132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关于“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的规定。
 
      所以,2005年的征地按照新标准兑现差额的要求没有依据。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