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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2-12-04 0:0    作者:xksh     来源: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7月份,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永雨率内司工委组成调研组,对《人民调解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72324日,调研组集中利用两天时间,到柏林乡、晓天镇、百神庙镇和县司法局开展调研活动。在乡镇,调研组听取了乡镇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情况汇报;深入到乡镇司法所,实地查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软硬件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分别在三个乡镇召开座谈会,与县人大代表、乡镇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座谈,了解《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成效,收集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县司法局,调研组听取了《关于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与有关业务人员就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以及更好地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一、法律实施的基本情况

201111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县司法行政部门以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为契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促进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加强法律学习宣传力度。《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县司法行政部门立即行动,利用新闻媒体、设立宣传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品、制作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学习宣传。各乡镇也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标语等形式相应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县司法局并组织了对乡镇的专题培训和宣讲。通过加强学习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法》的实施营造了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同度。

(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着力健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目前,全县建立各级各类调委会460个。其中,乡镇、开发区调委会22个;村调委会394个;社区、街道调委会31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13个,全县人民调解员总数已达2055人。通过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为《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拓宽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时效性。

(三)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推进规范化建设,县司法机关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级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专题业务培训;投入专款用于基层调解室建设,各调委会按要求统一制作了标示牌,雕刻了印章,在全县范围内实现了调委会建设的“六统一”要求;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人民调解档案文书”模式,统一制作纸质档案卷宗和电子文书档案,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台账,规范了档案管理;深入组织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创建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2011年以来,我县先后开展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基层司法所‘双百日维稳攻坚’”以及“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基层司法所巩固提升年”等活动。以开展这些专项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在今年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中,共调解纠纷1936件,调解成功1872件,其中,疑难纠纷139件。这些矛盾的有效化解,彰显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科学发展中的独特优势,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我县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我县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从调研情况看,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全县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们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居)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三、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对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一是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