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万佛湖风景区保护开发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舒政秘〔2013〕185号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
审议《万佛湖风景区保护开发
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县人大常委会:
随着万佛湖旅游的快速发展,旅游开发的不断深入,为加强万佛湖风景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科学、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初拟了《万佛湖风景区保护开发管理办法(草案)》。
目前,该“管理办法”数易其稿,经多次讨论修改,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县人大审议。
附:万佛湖风景区保护开发管理办法(草案)
2013年9月25日
附件:
万佛湖风景区保护开发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万佛湖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全县旅游业健康、科学、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万佛湖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依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万佛湖-万佛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建城〔2001〕421号)确定的相关区域,规划面积157平方公里,其中中心湖区面积50平方公里。景区是以湖光岛屿为特色,融观光游览、科普教育、休闲娱乐于一体的湖泊型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第四条 县政府主管景区工作。舒城万佛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景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
县旅游、住建、交通、环保、国土、水利、工商、公安、农委、林业等部门及沿湖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景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 护
第六条 加强景区景观保护。严格保护景区内的水域、山泉、林木、植被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遗址等人文景观,做好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遗址和古树、名木的登记注册工作。景区内不得进行采石、采砂、建坟或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第七条 加强景区水源保护。禁止向万佛湖及沿湖支流倾倒土、石、垃圾、废渣、废水、畜禽尸体和其他废弃物,确保万佛湖水质达到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
第八条 加强景区生态保护。维护景区野生及水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禁止在景区内捕捞、捕杀珍稀野生动植物。严禁向湖内投放有毒、有害物品和化学饵料。未经专家论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内引进、投放水生动植物物种。
第九条 加强景区设施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依照规划设置在景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
第十条 进入景区内从事科研、考察、影视拍摄、体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度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服从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万佛湖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是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景区的重要依据。在景区内进行投资开发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含景区内的农房建设)都应严格执行规划,禁止擅自修改规划内容、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等行为。
第十二条 景区内申报旅游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县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度假区管委会意见,属县城镇规划委员会研究范围内的事项,应报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三条 旅游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立项、开发或建设:
(一)万佛湖南岸已开发的岛屿未按照“一岛一品”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万佛湖南岸未开发岛屿从事商业性开发的;
(三)投资额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旅游项目的;
(四)项目向湖体排水的。
景区规划范围内不允许建设任何类型的工业项目。
第十四条 景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与项目要求相符的资质等级。项目建设不得破坏和污染景区景点及周边的水体、大气、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
第十五条 景区内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建设,违反规划的,由县住建、国土等部门会同度假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景区内的违章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使游客或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