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置的决定
(2024年5月24日舒城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舒城县机构改革方案》要求,舒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代表工作委员会。
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三、设立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加挂“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牌子,不再单独设立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四、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加挂“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牌子,不再单独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本次改革后,县人大常委会设有六个工作机构,分别是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